鄂财税职院发〔2017〕84号
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的审批与管理,现将《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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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2.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
/uploadfile/file/2017-11-22/20171122100708_62456.doc
附件3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uploadfile/file/2017-11-22/20171122100902_15424.doc
附件4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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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
2017年11月6日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的审批与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办文〔2012〕4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府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学院在职教职工赴国(境)外执行访问、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研究、培训及执行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等公务的出访活动,时间在90天以内,适用此办法。90天以上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基本条件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外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
3.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是管理或专业领域业务骨干。
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必须与活动内容直接相关。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管控
1.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师资培养等发展需要,在每年末确定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目的、主要人员、出访时间和前往国家以及经费预算、主要访问对象,拟实现的交流目标与访问任务等。派出计划经院党委会确定后报省地税局、省外事办审核。
2.出国访问、执行学院对外合作协议等公务的出访活动,严格控制组团规模和在境外停留时间,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3国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时间不超过8天,出访1国时间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实施区别管理,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根据年度出国(境)计划和学院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选派人选,由所在部门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选派人员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预审表》(附件1)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选派人员填写《出国(境)人员报名审批表》(附件2)、《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附件3),相关部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附件4)等材料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省外事办审批、备案,并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
学院选派人员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前应在本单位信息公开栏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公示情况须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证明;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相应网站公示出访总结报告,并提交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存档;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纪律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应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访团团长,并对出访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团长应当对出访团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内容包括进出海关、购买保险、遵守纪律、保证安全、处理突发事件等。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学院声誉。在出访期间,应严格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传)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
因公临时出国(境)项目使用学院因公出国专项经费,由组织人事处、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根据当年财务预算做好项目预算,并报学院财务部门核准。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2014〕13号)等文件规定核销出访费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和公务活动情况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护照管理
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不得持因私护照。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上交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训与国际合作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湖北省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