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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 作者:yangyang 来源: 时间:2018-11-05 17:29:24 点击:4010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工资发放、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纪律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时间,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串岗闲聊,不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网购、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先批后休。请假批准后须送组织人事处登记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准领导报告,并到组织人事处履行销假手续。未经批准而休假的,或未办理销假手续超假的,视作旷工,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培训)纪律,开会(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并保持会场良好秩序。参加会议(培训)要按通知的入场时间提前到场,否则视为迟到,确实无法参加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履行报告手续。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处理待遇

第七条 请假类别。主要包括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一)事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外,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二)病假。指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天以内的,可以凭医院当天出具的正规发票、或病情诊断,或治疗病历,办理病假手续;2天及以上的,请假期限以医生建议为准,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加盖病历证明专用章的住院证明,或加盖病休证明专用章的病休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

(三)生育假

1.产检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2.产假:女教职工生育,顺产128天,难产143天,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流产假:不满12周流产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为45天;满28周以上引产为98天。

3.护理假。男教职工的配偶按规定生育,男教职工可休护理假15天。

4.哺乳假。在哺乳期间的女教职工,每天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五)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请丧假3天。

(六)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

(七)工伤假。经权威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第八条 教职工产假、长期病假(1个月及以上)计算时间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第九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原则上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鄂人社发[2012]56号等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方案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应当填写《请假申请单》(附件1.2),说明理由及起止时间,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报批。如因紧急事故(事件),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或者电话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当填写《销假单》(附件1.2),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1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四条 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一)院领导正职向省局报批,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备,指定外出期间临时负责的院领导。

(二)院领导副职报学院院长审批,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备。

(三)部门负责人(含系部书记)请假1天以内,报分管院领导审批,2天及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院长审批。

(四)部门副职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院长审批。

(五)其他工作人员(含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5天(含5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6天及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院长审批。

第六章 因公外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因公出国()、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参会、进修、学习等,凭院领导签批的文件、通知、出差审批单等,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在武汉市内临时性因公外出办事,应填写《因公临时外出报告单》(附件3.4),写明外出事由、时间、目的地,教职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副职报学院院长审批。

第七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申请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逾期未到岗的。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政治活动,或者未办理调课手续停课,缺课的。

(四)迟到或早退超过2个小时的。

(五)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第十九条 有旷工行为的教职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者,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请假、销假、外出等情况的登记、统计和证明材料的收集,考勤汇总和上报等工作。院领导的考勤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考勤实行日考勤月报送制度。

学校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按照学院作息时间刷卡签到;教师按照各类岗位坐班作息时间刷卡签到。刷卡记录作为教职工出勤或者缺勤的依据之一。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10日前根据组织人事处从考勤机上拷贝的考勤数据,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上月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填好出勤报告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把落实考勤制度作为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考勤员要严格考勤,实事求是;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严格把关,不能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认真执行考勤登记或考勤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从201810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请假申请单、湖北财税职业

学院销假单(院领导使用)

2.湖北财税职业学院请假申请单、湖北财税职业

学院销假单(教职工使用)

3.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外出报告单

(院领导使用)

4.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外出报告单

(教职工使用)